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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物清單招領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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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認領遺失物時之注意事項】

1.遊客認領遺失物時,須能證明其為遺失物之所有人。若認領人非所有人本人,此認領人須持有本人及所有人之身份證件,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。

2.遺失物如為貴重物品或具名之有價證券,則須由所有人親自領回。(本園區恕不負保管責任)

3.請失主於公告招領期滿前(拾得後六個月內),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,逾期未認領本公司將逕依民法有關遺失物規定處理。

若有遺失物相關疑問,請洽園區票亭服務人員或電洽 (06) 231-6870